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0-2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4-09-20
依第十條規定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或因執照污損、滅失、遺失等原因申請補發者,應先繳納證照費每件新臺幣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