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0-3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4-09-20
申請案件未通過第六條所規定之審查者,其依第十條之一繳納之費用,除審查費無息退還二分之一外,其餘費用無息全額退還。 申請案件未通過第八條之測試驗證者,其依第十條之一繳納之費用,除證照費無息全額退還外,其餘費用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