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 條|民事|法|生效中
第 一 章|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10-05-26
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之住所地法,而當事人有多數住所時,適用其關係最切之住所地法。 當事人住所不明時,適用其居所地法。 當事人有多數居所時,適用其關係最切之居所地法;居所不明者,適用現在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