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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 條

📜
法律名稱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
條款號
第 4 條
📂
分類
民事
📍
Hierarchy Path
第 一 章
🏛️
Authority
院本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10-05-26
📋 條文摘要

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之住所地法,而當事人有多數住所時,適用其關係最切之住所地法。 當事人住所不明時,適用其居所地法。 當事人有多數居所時,適用其關係最切...

📝 內容

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之住所地法,而當事人有多數住所時,適用其關係最切之住所地法。
當事人住所不明時,適用其居所地法。
當事人有多數居所時,適用其關係最切之居所地法;居所不明者,適用現在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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