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1 條|民事|法|生效中
第 六 章|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10-05-26
子女之身分,依出生時該子女、其母或其母之夫之本國法為婚生子女者,為婚生子女。但婚姻關係於子女出生前已消滅者,依出生時該子女之本國法、婚姻關係消滅時其母或其母之夫之本國法為婚生子女者,為婚生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