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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ion In Force

第18條

📜
法律名稱
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
條款號
第18條
📂
分類
通關程序
📍
Hierarchy Path
3.26
🏛️
Authority
財政部 / 關務署
🏷️
Version
11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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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快遞業者受託運人之委託作戶對戶之運送進口快遞貨物,得以貨物持有人名義辦理報關,並依規定繳納稅費。快遞業者以進口貨物持有人名義辦理報關者,除文件類外應申報收貨人名稱及其地址,進口低價應稅及高價快遞貨物並應申報收貨人統一編號,收貨人為個人者,應申報身分證統一編號、外僑居留證統一證號或護照號碼。以進口簡易申報單申報收貨人實名認證行動通訊門號號碼者,得免依前項規定申報收貨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外僑居留證統一證號或護照號碼。快遞業者依前二項辦理報關者,海關得將其所申報之收貨人列為稅款繳納證之納稅義務人,核發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