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3 條|民事|法|生效中
第 六 章|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10-05-26
非婚生子女之認領,依認領時或起訴時認領人或被認領人之本國法認領成立者,其認領成立。 前項被認領人為胎兒時,以其母之本國法為胎兒之本國法。 認領之效力,依認領人之本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