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2 條|銀行|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生效日期: 2024-01-01|最後修訂: 2024-02-19
公開說明書應依下列基本原則編製: 一、公開說明書所記載之內容,必須詳實明確,文字敘述應簡明易懂,不得有虛偽或欠缺之情事。 二、公開說明書所記載之內容,必須具有時效性。公開說明書刊印前,發生足以影響利害關係人判斷之交易或其他事件,均應一併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