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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第 2 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 2 條|檢察|法|生效中

第 一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內容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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