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17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生效日期: 2025-05-17|最後修訂: 2025-05-14
參加人收受客戶之有價證券,應即在客戶存摺及客戶帳簿登載所收受有價證券之種類、數量及其他必要事項,並製作證券號碼清單交付客戶。 前項有價證券應於當日送交保管事業。但台北市及新北市以外之參加人得延至次一營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