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20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生效日期: 2025-05-17|最後修訂: 2025-05-14
送存保管事業之有價證券,不分參加人或客戶別混合保管之,並得以同種類同數量之有價證券返還。 前項經混合保管之有價證券,由參加人或其客戶按送存之數量分別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