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18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生效日期: 2025-05-17|最後修訂: 2025-05-14
參加人將有價證券送存保管事業,應製作證券號碼及總數清單,依保管事業所訂作業時間,送交保管事業。 前項清單應按參加人自有與客戶所有部分分別編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