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19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生效日期: 2025-05-17|最後修訂: 2025-05-14
保管事業收受參加人送存之有價證券時,應即於參加人帳簿為必要之記載。 保管事業對參加人送存之有價證券,認為其權利有瑕疵或法律上爭議或發生其他疑義時,得拒絕接受;其於事後發現者,得退還參加人或通知參加人更換無瑕疵之有價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