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2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第 一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5-09|最後修訂: 2025-05-09
用戶自電業責任分界點起至其用電器具間之用電設備,除下列各款情形外,應依本規則規定裝設: 一、車輛、船舶、航空器內等非屬電業供電之用電設備。 二、軌道運輸系統特高壓變壓器二次側之高壓電纜,及供車輛牽引動力之電力產生、轉換、輸送或分配之用電設備,或專屬供車輛運轉用或號誌與通訊用之用電設備。 三、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