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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2 條
生效日期:
2026-05-09
最後修訂:
2025-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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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摘要
用戶自電業責任分界點起至其用電器具間之用電設備,除下列各款情形外,應依本規則規定裝設: 一、車輛、船舶、航空器內等非屬電業供電之用電設備。 二、軌道運...
📝 內容
用戶自電業責任分界點起至其用電器具間之用電設備,除下列各款情形外,應依本規則規定裝設:
一、車輛、船舶、航空器內等非屬電業供電之用電設備。
二、軌道運輸系統特高壓變壓器二次側之高壓電纜,及供車輛牽引動力之電力產生、轉換、輸送或分配之用電設備,或專屬供車輛運轉用或號誌與通訊用之用電設備。
三、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
一、車輛、船舶、航空器內等非屬電業供電之用電設備。
二、軌道運輸系統特高壓變壓器二次側之高壓電纜,及供車輛牽引動力之電力產生、轉換、輸送或分配之用電設備,或專屬供車輛運轉用或號誌與通訊用之用電設備。
三、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