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725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六 章/第 二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5-09|最後修訂: 2025-05-09
電動起重機、吊車、單軌吊車及所有滑軌之導線應採用管槽、MI電纜或金屬被覆電纜配線。但滑接導線、電阻器、集電器或其他設備之短截裸露導線不在此限。 若需可撓連接至電動機及類似設備者,得採用可撓絞線,且採用金屬可撓導線管、液密型金屬可撓導線管或多芯電纜配線。 若使用之多芯電纜有懸吊式按鈕裝置者,該裝置應有避免電纜承受張力之支撐。 若需可撓連接至移動組件符合下列規定者,得採用懸掛電纜或適合此用途之可撓軟線: 一、可釋放張力或有防護,以免遭受外力損傷。 二、在第一類第二種場所或2區之危險場所,適用於該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