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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725 條
生效日期:
2026-05-09
最後修訂:
2025-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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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摘要
電動起重機、吊車、單軌吊車及所有滑軌之導線應採用管槽、MI電纜或金屬被覆電纜配線。但滑接導線、電阻器、集電器或其他設備之短截裸露導線不在此限。 若需可撓...
📝 內容
電動起重機、吊車、單軌吊車及所有滑軌之導線應採用管槽、MI電纜或金屬被覆電纜配線。但滑接導線、電阻器、集電器或其他設備之短截裸露導線不在此限。
若需可撓連接至電動機及類似設備者,得採用可撓絞線,且採用金屬可撓導線管、液密型金屬可撓導線管或多芯電纜配線。
若使用之多芯電纜有懸吊式按鈕裝置者,該裝置應有避免電纜承受張力之支撐。
若需可撓連接至移動組件符合下列規定者,得採用懸掛電纜或適合此用途之可撓軟線:
一、可釋放張力或有防護,以免遭受外力損傷。
二、在第一類第二種場所或2區之危險場所,適用於該環境。
若需可撓連接至電動機及類似設備者,得採用可撓絞線,且採用金屬可撓導線管、液密型金屬可撓導線管或多芯電纜配線。
若使用之多芯電纜有懸吊式按鈕裝置者,該裝置應有避免電纜承受張力之支撐。
若需可撓連接至移動組件符合下列規定者,得採用懸掛電纜或適合此用途之可撓軟線:
一、可釋放張力或有防護,以免遭受外力損傷。
二、在第一類第二種場所或2區之危險場所,適用於該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