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726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六 章/第 二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5-09|最後修訂: 2025-05-09
電動起重機、吊車、單軌吊車及所有滑軌之導線引出管槽或電纜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引出管槽或電纜轉成裸露導線者,每一導線應有個別護管套或終端配件,其配件不得作為接續或分接使用,且不得用於照明出線口。 二、若金屬導線管終端連接至滑接導線、集電器、電阻器、制動裝置、電力回路極限開關及直流分相電動機等未封閉之控制設備者,其終端得採用護管套替代配線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