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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734 條
生效日期:
2026-05-09
最後修訂:
2025-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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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摘要
電動起重機、單軌吊車及吊車之分路短路及接地故障保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熔線或斷路器額定: (一)電動起重機、單軌吊車及吊車之電動機分路應以熔線或反時...
📝 內容
電動起重機、單軌吊車及吊車之分路短路及接地故障保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熔線或斷路器額定:
(一)電動起重機、單軌吊車及吊車之電動機分路應以熔線或反時限斷路器保護,其額定應符合表二二○規定。
(二)若單一動作由二台以上電動機同時運轉者,應視為單具電動機,且其電流為各銘牌標示額定之總和。
二、分路分接:
(一)若二台以上電動機連接至相同分路者,每台電動機分接導線之安培容量不得小於分路之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三分之一。
(二)負載側分路保護裝置分接至控制電路時,每條分接導線及每項設備之保護,應符合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
(三)制動線圈之分接導線得免裝設個別過電流保護裝置。
一、熔線或斷路器額定:
(一)電動起重機、單軌吊車及吊車之電動機分路應以熔線或反時限斷路器保護,其額定應符合表二二○規定。
(二)若單一動作由二台以上電動機同時運轉者,應視為單具電動機,且其電流為各銘牌標示額定之總和。
二、分路分接:
(一)若二台以上電動機連接至相同分路者,每台電動機分接導線之安培容量不得小於分路之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三分之一。
(二)負載側分路保護裝置分接至控制電路時,每條分接導線及每項設備之保護,應符合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
(三)制動線圈之分接導線得免裝設個別過電流保護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