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法規
生效中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757 條
生效日期:
2026-05-09
最後修訂:
2025-05-09
📋
條文摘要
獨立電源供電系統之配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得採用額定電壓較高之標準單相配電箱及配電設備。於配電箱面板或箱門內側應標明本系統。 二、所有幹線及分路之非...
📝 內容
獨立電源供電系統之配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得採用額定電壓較高之標準單相配電箱及配電設備。於配電箱面板或箱門內側應標明本系統。
二、所有幹線及分路之非接地導線,應有適用於本系統電壓之兩極同時跳脫斷路器或熔線隔離設備,其能同時切離所有非接地導線。
三、接線盒外蓋應標明所屬配電箱及系統電壓。
四、幹線及分路之導線在所有接續及端子處應以顏色、標識、標籤等方法作識別,並標明於每一分路配電箱及建築物隔離設備處。
五、電壓降:
(一)分路直接供電給固定式設備者,其電壓降不得超過標稱電壓百分之一‧五。幹線及分路之導線電壓降總和不得超過標稱電壓百分之二‧五。
(二)分路經由插座供電給可撓軟線連接設備者,其電壓降不得超過標稱電壓百分之一。計算其電壓降時,連接至插座出線口之負載視為分路額定百分之五十。幹線及分路之導線電壓降總和不得超過標稱電壓百分之二。
一、得採用額定電壓較高之標準單相配電箱及配電設備。於配電箱面板或箱門內側應標明本系統。
二、所有幹線及分路之非接地導線,應有適用於本系統電壓之兩極同時跳脫斷路器或熔線隔離設備,其能同時切離所有非接地導線。
三、接線盒外蓋應標明所屬配電箱及系統電壓。
四、幹線及分路之導線在所有接續及端子處應以顏色、標識、標籤等方法作識別,並標明於每一分路配電箱及建築物隔離設備處。
五、電壓降:
(一)分路直接供電給固定式設備者,其電壓降不得超過標稱電壓百分之一‧五。幹線及分路之導線電壓降總和不得超過標稱電壓百分之二‧五。
(二)分路經由插座供電給可撓軟線連接設備者,其電壓降不得超過標稱電壓百分之一。計算其電壓降時,連接至插座出線口之負載視為分路額定百分之五十。幹線及分路之導線電壓降總和不得超過標稱電壓百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