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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763 條
生效日期:
2026-05-09
最後修訂:
2025-05-09
📋
條文摘要
工業與非醫療性X光設備連接至電源線路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固定式及定置式之X光設備連接至電源,應依第四章規定之配線方法。X光設備由額定三十安培以下之分路...
📝 內容
工業與非醫療性X光設備連接至電源線路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固定式及定置式之X光設備連接至電源,應依第四章規定之配線方法。X光設備由額定三十安培以下之分路供電者,得以適用之附接插頭及重責務型電纜或可撓軟線供電。
二、可攜式、移動式及可運送式X光設備:
(一)容量六十安培以下之可攜式、移動式及可運送式X光設備,得免設專用分路。
(二)任何容量之可攜式及移動式X光設備,應由適用之重責務型電纜或可撓軟線供電。
(三)任何容量之可運送式X光設備,得以適用之連接器及重責務型電纜或可撓軟線供電。
一、固定式及定置式之X光設備連接至電源,應依第四章規定之配線方法。X光設備由額定三十安培以下之分路供電者,得以適用之附接插頭及重責務型電纜或可撓軟線供電。
二、可攜式、移動式及可運送式X光設備:
(一)容量六十安培以下之可攜式、移動式及可運送式X光設備,得免設專用分路。
(二)任何容量之可攜式及移動式X光設備,應由適用之重責務型電纜或可撓軟線供電。
(三)任何容量之可運送式X光設備,得以適用之連接器及重責務型電纜或可撓軟線供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