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772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六 章/第 七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5-09|最後修訂: 2025-05-09
工業與非醫療性X光設備及其控制、桌台、X光管支撐、變壓器外殼、遮蔽電纜、X光管頭等附屬之非帶電金屬部分,應依第二章第五節或第八章第四節規定加以接地。但採用電池供電之設備,不在此限。 可攜式及移動式設備之附接插頭應為接地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