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793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六 章/第 九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5-09|最後修訂: 2025-05-09
電解生產線工作區應包含下列規定之任一空間,不含延伸或超出之牆壁、地板、屋頂、隔間、隔板或類似構件: 一、在電解生產線帶電表面或帶電附屬設備上方二‧五米範圍內。 二、在電解生產線帶電表面或帶電附屬設備下方二‧五米範圍內。 三、從電解生產線帶電表面或帶電附屬設備,或前二款規定範圍向外延伸水平距離一米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