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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833 條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833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六 章/第 十一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5-09|最後修訂: 2025-05-09

內容

下列噴水池之用電設備或器具應加以接地: 一、噴水池內部或距離其內壁一‧五米範圍內之所有用電設備或器具。 二、噴水池循環系統之所有附屬用電設備或器具。 三、供電給噴水池附屬用電設備或器具之配電箱。 前項接地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接地應依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八百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三目、第六款第一目與第二目,及第八百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辦理。 二、用電設備或器具以可撓軟線供電者,應以可撓軟線所附之設備接地導線,將所有暴露非帶電金屬部分作接地,且該設備接地導線應連接至電源接線盒、變壓器封閉箱體、電源封閉箱體或其他封閉箱體之設備接地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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