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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840 條
生效日期:
2026-05-09
最後修訂:
2025-05-09
📋
條文摘要
電動機驅動之消防幫浦應有可靠之電源能持續承載消防幫浦電動機與持壓幫浦電動機之堵轉電流,加上消防幫浦有關附屬設備滿載電流之總和,其電源依下列規定辦理:...
📝 內容
電動機驅動之消防幫浦應有可靠之電源能持續承載消防幫浦電動機與持壓幫浦電動機之堵轉電流,加上消防幫浦有關附屬設備滿載電流之總和,其電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單獨電源:
(一)消防幫浦得以單獨之用戶總開關供電,或於用戶總開關前端引接供電。其引接位置及配置應能避免受火災或暴露於危險之損害。
(二)由現場發電設備供電,其電源設施裝設位置及保護,應能降其受火災之損害。
二、依前款規定不能取得可靠電源者,應由下列規定之一方式供電。但有備援之引擎驅動或蒸汽渦輪機驅動消防幫浦者,不在此限。
(一)由二個以上符合前款規定之單獨電源供電。
(二)由一個以上符合前款規定之單獨電源,及符合第四款規定之現場備用發電機供電。
三、多棟複合建築物園區不能依第一款規定取得可靠電源時,其幹線電源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且每一個隔離設備之過電流保護裝置與任何其他供電側之過電流保護裝置保持選擇性協調者,得以該幹線電源供電。
(一)二回路以上之幹線引接作為多個電源。該幹線之連接、過電流保護裝置及隔離設備應符合第八百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二)幹線有單獨之替代電源作為經常電源。該幹線之連接、過電流保護裝置及隔離設備應符合第八百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四、現場備用發電機作為替代電源使用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容量:
1.發電機應有足夠容量,以承載消防幫浦之電動機正常起動及運轉,並供電給其他所有同時運轉之負載。
2.一個以上次要負載得採選擇性自動卸載功能,使發電機具備足夠容量。
(二)不適用第二百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五、配置:
(一)所有電源之位置及配置應保護其不受用戶配線範圍內之火災,及暴露於危險所造成之損害。
(二)多重電源之配置應使其中之一電源發生火災時,不致引起其他電源啟斷。
六、換相器不得裝設於消防幫浦。
一、單獨電源:
(一)消防幫浦得以單獨之用戶總開關供電,或於用戶總開關前端引接供電。其引接位置及配置應能避免受火災或暴露於危險之損害。
(二)由現場發電設備供電,其電源設施裝設位置及保護,應能降其受火災之損害。
二、依前款規定不能取得可靠電源者,應由下列規定之一方式供電。但有備援之引擎驅動或蒸汽渦輪機驅動消防幫浦者,不在此限。
(一)由二個以上符合前款規定之單獨電源供電。
(二)由一個以上符合前款規定之單獨電源,及符合第四款規定之現場備用發電機供電。
三、多棟複合建築物園區不能依第一款規定取得可靠電源時,其幹線電源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且每一個隔離設備之過電流保護裝置與任何其他供電側之過電流保護裝置保持選擇性協調者,得以該幹線電源供電。
(一)二回路以上之幹線引接作為多個電源。該幹線之連接、過電流保護裝置及隔離設備應符合第八百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二)幹線有單獨之替代電源作為經常電源。該幹線之連接、過電流保護裝置及隔離設備應符合第八百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四、現場備用發電機作為替代電源使用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容量:
1.發電機應有足夠容量,以承載消防幫浦之電動機正常起動及運轉,並供電給其他所有同時運轉之負載。
2.一個以上次要負載得採選擇性自動卸載功能,使發電機具備足夠容量。
(二)不適用第二百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五、配置:
(一)所有電源之位置及配置應保護其不受用戶配線範圍內之火災,及暴露於危險所造成之損害。
(二)多重電源之配置應使其中之一電源發生火災時,不致引起其他電源啟斷。
六、換相器不得裝設於消防幫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