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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845 條
生效日期:
2026-05-09
最後修訂:
2025-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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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摘要
電動機驅動之消防幫浦相關設備之位置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動機驅動之消防幫浦控制器及電源切換開關應儘可能靠近,且在其所控制之電動機處可視及範圍內。...
📝 內容
電動機驅動之消防幫浦相關設備之位置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動機驅動之消防幫浦控制器及電源切換開關應儘可能靠近,且在其所控制之電動機處可視及範圍內。
二、引擎驅動之消防幫浦控制器應儘可能靠近,且在其所控制之引擎處可視及範圍內。
三、供引擎驅動消防幫浦用之蓄電池應牢固裝設於地面,且不致遭受外力損傷淹水、溫度過熱或過度震動等。
四、所有帶電部分應位於地面上方三百毫米以上。
五、消防幫浦控制器及電源切換開關之位置或保護,應使其不致因幫浦漏水而受損。
六、所有消防幫浦控制設備應牢固裝設於不可燃性之支撐結構物。
一、電動機驅動之消防幫浦控制器及電源切換開關應儘可能靠近,且在其所控制之電動機處可視及範圍內。
二、引擎驅動之消防幫浦控制器應儘可能靠近,且在其所控制之引擎處可視及範圍內。
三、供引擎驅動消防幫浦用之蓄電池應牢固裝設於地面,且不致遭受外力損傷淹水、溫度過熱或過度震動等。
四、所有帶電部分應位於地面上方三百毫米以上。
五、消防幫浦控制器及電源切換開關之位置或保護,應使其不致因幫浦漏水而受損。
六、所有消防幫浦控制設備應牢固裝設於不可燃性之支撐結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