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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79 條

📜
法律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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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號
第 979 條
📂
分類
能源
📍
Hierarchy Path
第九 章/第 一 節
🏛️
Authority
經濟部
🏷️
Version
1.0
生效日期: 2026-05-09 最後修訂: 2025-05-09
📋 條文摘要

緊急電源系統應由下列規定一種以上系統組成: 一、蓄電池: (一)應具有可供應及維持全部緊急負載至少一‧五小時所需電力之額定及容量,且其電壓不得小於標稱...

📝 內容

緊急電源系統應由下列規定一種以上系統組成:
一、蓄電池:
(一)應具有可供應及維持全部緊急負載至少一‧五小時所需電力之額定及容量,且其電壓不得小於標稱電壓百分之八十七‧五。
(二)酸性或鹼性蓄電池之設計及裝設應符合緊急供電需求,且與其充電器相容。
(三)應有電池自動充電設備。
二、發電機組:
(一)以原動機驅動發電機組者,發電機組容量應符合第九百七十二條規定,並應能於經常電源故障時,自動啟動原動機,使所有指定之電路自動切換及運轉。經常電源復電後,發電機組應有十五分鐘持續運轉之延時功能,避免經常電源短時間復電所引起之切換動作。
(二)以內燃機作為原動機者,現場應有供應全載運轉至少二小時之日用燃料。輸送燃料至發電機組日用槽之燃料輸送幫浦運轉需要電力時,該燃料輸送幫浦應連接至緊急電源系統。
(三)蓄電池電力及發電機組調節風門:
1.若以蓄電池作為控制、信號電力或啟動原動機之方法,蓄電池應為適合此用途者,且應配備自動充電裝置,獨立於發電機組之外。
2.若發電機組之運轉需要蓄電池充電器者,該充電器應連接至緊急電源系統。
3.若發電機組通風調節風門運轉需要電力者,該調節風門應連接至緊急電源系統。
(四)屋外發電機組:裝設於建築物外之發電機組,若設有可輕易觸及之隔離設備,且位於建築物處可視及範圍內,穿過該建築物之電源導線得免加裝隔離設備。
三、不斷電系統(UPS)應符合前二款之適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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