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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80 條

📜
法律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
條款號
第 980 條
📂
分類
能源
📍
Hierarchy Path
第九 章/第 一 節
🏛️
Authority
經濟部
🏷️
Version
1.0
生效日期: 2026-05-09 最後修訂: 2025-05-09
📋 條文摘要

裝設單元緊急供電設備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緊急照明用之單元設備應由下列規定組成: (一)可充電之蓄電池。 (二)蓄電池充電裝置。 (三)設備上配裝一個...

📝 內容

裝設單元緊急供電設備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緊急照明用之單元設備應由下列規定組成:
(一)可充電之蓄電池。
(二)蓄電池充電裝置。
(三)設備上配裝一個以上燈具,或有供連接遠端燈具之端子。
(四)於設備供電中斷時,能自動供電給燈具之切換裝置。
二、蓄電池應具有可供應及維持緊急用全部燈具負載至少一‧五小時所需電力之額定及容量,且其電壓不得小於標稱電壓百分之八十七‧五。酸性或鹼性蓄電池之設計及裝設應符合緊急供電需求。
三、單元緊急供電設備應為固定式,其所有配線應符合第四章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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