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999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九 章/第 三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5-09|最後修訂: 2025-05-09
併聯電路之導線線徑及電流計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電路最大電流應為發電電源連續輸出電流額定。 二、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電路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下列規定電流之最大者: (一)導線安培容量為發電電源連續輸出電流額定一‧二五倍,且不依表二五~六規定導線數及表二五~七規定周圍溫度作修正調整。 (二)導線安培容量為發電電源連續輸出電流額定之一倍,且依表二五~六規定導線數及表二五~七規定周圍溫度作修正調整。 (三)連接至幹線者,導線安培容量不小於幹線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三分之一。 三、中性線依下列規定之一辦理: (一)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依前款規定辦理。 (二)電源設備之中性線僅用於儀表、電壓偵測、相位檢測者,得依表九三~一規定選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