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1002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九 章/第 三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5-09|最後修訂: 2025-05-09
當併聯系統欠相時,發電電源設備輸出電路應能自動隔離所有併聯系統非接地導線,直至所有相線恢復正常時始得再連接。但發電電源設備為緊急電源者,不在此限。 當併聯系統欠相時,得採用併聯變流器跳脫或自動停止輸出電力,不須與經常電源之所有非接地導線自動隔離。於所有相線恢復正常時,併聯變流器得自動或手動恢復輸出電力。 併聯電源設備得以孤島模式運轉,供電給與電源系統及電力網隔離之負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