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1003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九 章/第 三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5-09|最後修訂: 2025-05-09
併聯系統之單相發電電源連接至三相電力系統者,應限制連接點之不平衡電壓在百分之三以下。 併聯系統之三相發電電源在電壓欠相或不平衡時,應自動斷電。但併聯系統之設計不致產生較大之不平衡電壓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