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1004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九 章/第 四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5-09|最後修訂: 2025-05-09
電度表不得裝設於下列地點: 一、潮濕或低窪容易淹水地點。 二、有震動之地點。 三、隱蔽地點。 四、有累積油汙及塵埃之地點。 五、第四百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危險場所地點。 六、發散腐蝕性物質之地點。 七、其他經電業認為不便裝設電度表之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