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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315 條

📜
法律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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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號
第 3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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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能源
📍
Hierarchy Path
第 十七 章/第 一 節
🏛️
Authority
經濟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17-10-24
📋 條文摘要

凡屬並排磚構造或混凝土構造樓房,若為數戶供電時,起造人應埋設共同之低壓接戶線導線管,並考慮將來可能之最大負載,選用適當之管徑。若共同導線管採建築物橫梁...

📝 內容

凡屬並排磚構造或混凝土構造樓房,若為數戶供電時,起造人應埋設共同之低壓接戶線導線管,並考慮將來可能之最大負載,選用適當之管徑。若共同導線管採建築物橫梁埋設,且供電戶數為四戶以下者,最小管徑不得小於五十二毫米或二英寸;採地下埋設者,最小管徑不得小於八十毫米或三英寸。
並排樓房非同時興建時,先蓋樓房者應於其建築物外預留接戶管之接續管口,以利後蓋樓房者得以接續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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