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 288 條|檢察|法|生效中
第 二十四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者,亦同。 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而犯前二項之罪者,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