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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第 289 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 289 條|檢察|法|生效中

第 二十四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內容

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罰則

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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