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中華民國刑法-第 290 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 290 條|檢察|法|生效中

第 二十四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內容

意圖營利而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罰則

意圖營利而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相關法律條文 - 中華民國刑法

  • 藥事法-第 92 條(第 92 條)
  • 消防法-第 11-1 條(第 11-1 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 288 條(第 288 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 289 條(第 289 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 291 條(第 291 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 292 條(第 29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