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 291 條|檢察|法|生效中
第 二十四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未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未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