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 293 條|檢察|法|生效中
第 二十五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