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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第 3 條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第 3 條|園區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1-06

內容

區內事業設立、合併、分割、增資、減資、擴廠及變更投資計畫申請案,除經園管局或分局逕行核定者外,分局應於一週內擬具初審意見送園管局,園管局於一個月內審查核定,並就核定內容及應行洽辦事項通知申請人。

相關法律條文 -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 營造業購置自動化設備或技術及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商業團體分業標準-1(1)
  •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第 2 條(第 2 條)
  •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第 4 條(第 4 條)
  •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第 5 條(第 5 條)
  •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第 6 條(第 6 條)
  •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第 7 條(第 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