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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第 7 條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第 7 條|園區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1-06

內容

區內事業如擬遷往課稅區、轉投資課稅區或在課稅區設置分支機構,應依本條例及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之有關規定辦理。

相關法律條文 -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 營造業購置自動化設備或技術及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商業團體分業標準-1(1)
  •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第 2 條(第 2 條)
  •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第 3 條(第 3 條)
  •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第 4 條(第 4 條)
  •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第 5 條(第 5 條)
  •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第 6 條(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