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第 5 條|園區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1-06
經核准設立、合併、分割、增資之區內事業,應按計畫於核定之日起二年內完成;如因實際困難未能按計畫開始或完成者,得於期限屆滿前向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申請展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