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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第 4 條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第 4 條|園區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1-06

內容

區內事業經核准設立後,應依有關規定向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申請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 前項登記,如有變更、解散或歇業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辦理變更、解散或歇業登記。 園管局或分局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應副知當地稅捐稽徵機關,並於核定後公告其登記事項。

相關法律條文 -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 營造業購置自動化設備或技術及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商業團體分業標準-1(1)
  •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第 2 條(第 2 條)
  •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第 3 條(第 3 條)
  •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第 5 條(第 5 條)
  •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第 6 條(第 6 條)
  •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第 7 條(第 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