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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第 4 條
最後修訂:
2023-11-06
📋
條文摘要
區內事業經核准設立後,應依有關規定向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申請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 前項登記,如有變更、解散或歇業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辦...
📝 內容
區內事業經核准設立後,應依有關規定向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申請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
前項登記,如有變更、解散或歇業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辦理變更、解散或歇業登記。
園管局或分局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應副知當地稅捐稽徵機關,並於核定後公告其登記事項。
前項登記,如有變更、解散或歇業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辦理變更、解散或歇業登記。
園管局或分局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應副知當地稅捐稽徵機關,並於核定後公告其登記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