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中華民國刑法-第 360 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 360 條|檢察|法|生效中

第 三十六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內容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罰則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相關法律條文 - 中華民國刑法

  • 藥事法-第 92 條(第 92 條)
  • 消防法-第 11-1 條(第 11-1 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 358 條(第 358 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 359 條(第 359 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 361 條(第 361 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 362 條(第 362 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 363 條(第 36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