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 360 條|檢察|法|生效中
第 三十六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