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 358 條|檢察|法|生效中
第 三十六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