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 362 條|檢察|法|生效中
第 三十六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