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第 7 條|原子能|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核能安全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8-08-28
施工中建築物經主管機關複測確定遭受放射性污染,認有改善或拆除必要者,應通知該管主管建築機關,依建築法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