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第 17 條|原子能|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核能安全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8-08-28
發現或拆除之放射性污染鋼鐵建材或放射性廢棄物,應運交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