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8 條|賦稅|法|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一 節|財政部 / 賦稅署|v114.05.28
最後修訂: 2025-05-28
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