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8-1 條|賦稅|法|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一 節|財政部 / 賦稅署|v114.05.28
最後修訂: 2025-05-28
第六條第四款所定營業人之年銷售額逾一定基準者,應自行或委託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為其報稅之代理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 依前項規定委託代理人者,應報經代理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變更代理人時,亦同。 第一項年銷售額之一定基準,由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