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9 條|賦稅|法|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三 節|財政部 / 賦稅署|v114.05.28
最後修訂: 2025-05-28
營業人申報之左列溢付稅額,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之: 一、因銷售第七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貨物或勞務而溢付之營業稅。 二、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 三、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者,其溢付之營業稅。 前項以外之溢付稅額,應由營業人留抵應納營業稅。但情形特殊者,得報經財政部核准退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