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第 45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二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19-11-01
載運固體散裝危險貨物船舶應備有詳列船上危險貨物及其位置之特別清單或艙單。 前項特別清單或艙單得由標明危險貨物類別及位置之詳細積載圖替代。 船長於船舶開航前應備有第一項或第二項文件供送港口國當局備查。 第一項及第二項文件上之所有固體散裝危險貨物的相關名稱均應使用國際公約規定之運輸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