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第 46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二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19-11-01
固體散裝危險貨物應按其性質,安全與妥善地裝載和積載,並確實分隔不相容之貨物。 未採取防火措施前,不得載運易於自熱或自燃之固體散裝危險貨物。 產生危險蒸氣之固體散裝危險貨物應積載於通風良好之貨物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