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第 47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二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19-11-01
固體散裝危險貨物落海時,船長應立即向最近之沿岸國報告。 當載運固體散裝危險貨物之船舶棄船而無法發出報告時,船舶所有人或從船舶所有人處承接船舶營運責任,同意承擔國際安全管理規章規定之所有責任和義務之其他組織或個人應承擔對船長規定之義務。